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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17:22 

国科金发财〔2018〕88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8年第10次委务会议决定,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

二、 简化报表及流程,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

三、 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四、 对于2015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在直接费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研究需要,可按规定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预算进行调整。

五、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